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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磨憨边境贸易区设立和发展规划等

有关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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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区内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原则上由管委会牵头,组织税务、公安、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实行联合定期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特殊情况各部门需检查时需经贸易区管委会批准。

  3、贸易区管委会设立投诉中心,并在区内设立举报箱,对区内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公务人员实行全面监督,经举报查实,按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公务员八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处罚。投诉中心设在贸易区管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691—8811016。

  二、落实优惠政策,扩大招商引资

  (一)税收政策

  1、对设在贸易区内国家鼓励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到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贸易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磨憨贸易区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其他税种,按照国家有关税法依法纳税。

  (二)财政政策

  1、一般行业政策

  ⑴在磨憨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承包公司),不限经营行业及规模,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所征收的地方税实行返还政策,即第 1—2年在次年全额返还,第3—4年在次年返还70%,第5—6年在次年返还50%。

  ⑵在贸易区注册并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资建筑总承包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贸易区管委会按年度纳税额的 15%予以补贴。

  ⑶在贸易区新建和改建具有民族特色的土建项目,经贸易区建设局审定特色建筑方案及投资后,贸易区管委会向投资商全额补贴特色建设投资部分的建安营业税。

  ⑷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从贸易区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本企业或再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核准,管委会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若上述投资用于投入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核准,可按8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⑸其它外州、外省的投资商再投资退税,经营期不少于 10年的,经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核准,管委会可按3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⑹引进外地、外商投资项目,对引资者的奖励资金所征收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管委会全额返还给引资者。

  2、工业园区政策

  ⑴投资基础设施和厂房建设,在建设环节中征收的地方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即征收后返还给投资者 50%。除国家及省统筹的费用外,免收其它行政性收费。

  ⑵园区内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征收的地方税实行返还政策,即第 1—3年于次年全额返还;第4—6年于次年返还60%;第7—10年于次年返还40%。

  ⑶园区内厂房出租所征所的地方税,从出租之日起 1—3年内全额返还。厂房出售所征收的地方税返还50%。

  (三)海关税收

  1、对认定为磨憨贸易区重点鼓励的外地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如采用加工贸易方式(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进口原材料后生产的产品复出口的,只要原材料不属于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免征进口关税。

  (四)土地优惠政策

  1、对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的企业,只收取征地和三通一平成本费。

  2、外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出让分别采取挂牌、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企业一次交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交纳。

  4、对磨憨边境贸易区重点鼓励的特殊项目(除房地产和工业项目外),投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9000万元以下,交清土地出让金,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审定实际投资后,管委会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支持企业的发展资金。

  投资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 以下的项目,交清土地出让金后,管委会安排土地出让金的10%,作为支持企业的发展资金;

  投资 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含6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清土地出让金后,管委会安排土地出让金的25%,作为支持企业的发展资金;

  投资 6000万元以上9000万元(含9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清土地出让金后,管委会安排土地出让金的50%,作为支持企业的发展资金;

  9000万元以上的,可“一事一议”、“一项一策”在各种税费上再给予减免或采取先征后返等更加优惠的政策。

  5、在贸易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内资或外资)用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

  (五)工商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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